A: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进网许可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效日期。
A: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具体设备名称参见本网站
电信设备入网目录”。
3. Q: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申请单位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A:申请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境外申请单位应当由其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代表处或委托代理机构作为申请单位提交申请。
电信设备的生产企业应该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A: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提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情况介绍、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电信设备介绍、检测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报告(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九类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参见本网站入网资料准备要求
A:申请进网许可时,需要提交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可在 “进网指南”—“电信设备目录具体设备名称”中查看设备的属性,列出了承担该类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可在“进网指南”—“检验机构”查询检验机构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
我司合作机构一般为:中国泰尔实验室、国家通信计量中心、国家无线电产品监测中心
A:根据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信电函【2006】85号),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送样;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包括通过认证但认证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抽样。
生产企业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出现《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况的,取样方式为抽样。
移动电话机送样时,由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含深圳样机接收点)统一接收;其他设备送样时,由申请单位直接送至相关实验室。
取样方式为抽样的,申请单位向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检验机构组织抽取样品。
7. Q:什么设备需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A: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
可在“进网指南”—“电信设备目录具体设备名称”中查看设备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和要求参见《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8. Q:什么设备需要提供试验报告,对试验报告有什么要求?
A: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可在 “进网指南”—“电信设备目录具体设备名称”中查看设备的属性,“设备重要性”选项为“重要设备”的需要提供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由地市级以上基础电信运营商或者通信网综合实验模拟验证中心(RTNET)出具。试验报告的具体内容参见《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
A: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申请单位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申请单位还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网上受理)提交移动电话机的进网许可申请。
10. Q:申请进网许可的受理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A: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后,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当场出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印章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印章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受理通知书》。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入网咨询电话:010-58797571-815